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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技術推廣法修改的八大亮點

2023-01-02  來自: 青州市奧森農業裝備有限公司. 瀏覽次數:408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實施近20年后重新修訂頒布,是我國農業技術推廣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廣大農民和70多萬農技推廣人員多年的期盼,對依法治農、科教興農都將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為把這部法律實施好,本報約請牽頭法律修改工作的人大常委會委員、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振偉,介紹該法修改的主要問題,以饗讀者。 

    促進農產品有效供給和農民增收,根本出路在科技。提高農業科技轉化率,關鍵環節是推廣。構建適應高產、生態、的現代農業發展要求的農技推廣體系,完善農技推廣體制、機制和投入保障機制,將地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和農業可持續發展。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完善了農技推廣法律制度,對我國農技推廣事業產生的影響是重大而深遠的。

    一、農業技術推廣體系的發展歷程

    新中國的農業技術推廣體系,隨著農村經營制度的變化而變化,經歷了曲折的發展歷程,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

    從新中國建立到上世紀70年代末,是農技推廣體系初步形成階段。這一階段,農產品供給嚴重短缺,農業發展的首要目標是提高產量。上世紀50年代,以縣級示范繁殖農場為中心,農業技術員為骨干的農技推廣網絡有了發展。這一時期的農業生產水平較低,農技推廣工作單一,主要圍繞種植業特別是良種繁育進行。上世紀60、70年代,從建立縣級農技推廣站入手,逐步形成以縣級為中心并向下延伸的農科網絡,縣辦農科所、公社辦農科站、大隊辦農科隊等,適應了人民公社體制的需要,也奠定了農技推廣機構體系建設的基礎。這一階段,國民經濟發展緩慢,人民公社的平均主義、“大鍋飯”體制,嚴重束縛著農業生產力發展,農技推廣工作所能發揮的作用是有限的。

    上世紀80年代至世紀末,是農技推廣體系運行機制艱苦探索階段。這一階段,適應農村家庭承包責任制需要,整合農技推廣機構資源,加強體系建設,農技推廣由單一服務向綜合服務轉變。推廣機構由財政撥部分經費,允許其興辦經營性實體,開展技術承包,“技物結合,開方賣藥”,從事經營創造收入。這種運行機制,在許多地方出現資金保障不力問題,“有錢養兵、無錢打仗”問題凸現。據統計,1992年有44%的縣和41%的鄉農技站被減撥或停撥事業費,約1/3的農技員離開了推廣崗位,基層農技推廣人員下降到30萬人,一些地方出現“網破、線斷、人散”局面。1992年召開的十四大明確提出,要緊緊依靠科技進步和提高勞動者素質,加速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按照要求,為解決農技推廣工作面臨的問題,第八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于1993年7月審議通過了農業技術推廣法,確立了農技推廣體系在農村經濟發展中的地位,規定了各級政府對農技推廣體系建設、推廣工作經費、推廣條件等的保障和管理職責,明確了對農技推廣人員與農業生產者合法權益的保護,農業技術推廣工作開始走上有法可依軌道。當然,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農技推廣法也有其歷史局限性。

    本世紀初至今,是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調整階段。針對農技推廣工作出現的諸多問題,2002年,提出要推進農業科技推廣體系改革。2003年,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試點展開,改革涉及機構性質、管理體制、機構設置、投入保障、隊伍建設、扶持多元化服務主體等內容,并提出了逐步建立分別承擔公益性職責和經營的農業技術推廣體系的要求。近10年來,試點取得了良好的示范效果,基本形成了符合當前農業生產特點、農村基本經營體制及適應絕大多數地區實際的農技推廣體系,為修改農技推廣法打下了實踐基礎。2011年底,農業系統共有推廣機構9.9萬個、農技推廣人員69萬人,林業系統農技推廣機構2638個、3.5萬人,水利系統推廣機構4616個、2萬人。農、林、水共有10多萬個機構、70多萬推廣人員奮戰在農技推廣工作線。

    農技推廣體系建設經歷了60多年發展歷程,曲折而不平凡。“三年自然災害”、“”、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財稅體制改革、鄉鎮綜合改革等,都對農技推廣工作產生影響。至少有兩點啟示,啟示一:農業技術推廣是技術、資金、物資、政策以及推廣者與使用者的有機統一,其建設發展有賴于國民經濟的宏觀環境及農村基本經營制度,自身改革與外部環境關聯性高,系統設計,單項調整會顧此失彼。啟示二: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簡單把農技推廣推向市場,機構改革、財政分灶吃飯就撤并農技推廣機構,縮減農技推廣經費,實踐證明此路不通。

    弱質產業、弱勢農民及小規模經營的國情,決定了政府對農技推廣機構予以扶持。

    二、修改農業技術推廣法堅持的幾個原則

    我國已進入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同步推進的新階段,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既有機遇,也面臨新的挑戰,保障主要農產品有效供給特別是糧食的任務相當艱巨:一是土地資源、水資源約束趨緊。我國耕地面積自1996年的19.5億畝下降到2011年的18.26億畝,平均每年減少1000萬畝,人均耕地1.36畝,相當于世界平均水平的40%,人均淡水資源2300立方米,相當于世界平均水平的28%。人均占有資源少,經營規模小,農民的組織化程度低,不少地方的集約化農業發展緩慢。二是農村青壯勞動力大量進城務工。我國從事農業生產的勞動力數量占全社會從業人員的比重,由1978年的70%下降到目前的35%多。我國農業勞動力數量巨大,向二三產業轉移富余勞動力,有利于增加農民收入。但目前面臨的問題是,有知識文化的青壯年勞動力大量轉移,老人、婦女成為農業勞動力主體。目前,每百名農村勞動力中,小學文化程度以下的占32%、初中文化程度占53%。“誰來種地”的擔憂已成為現實。三是農業科技轉化率不高。我國每年產生6000多項農業科技成果,但轉化率只有30%至40%,遠低于發達70%至80%的水平。因此,我們一方面要加大農業科技攻關力度,推動農業科研跨越式發展,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大成果;一方面要加大農業科技推廣力度,努力提高科技成果轉化率。在土地、勞動力、資金等農業生產要素大量外流的情況下,依靠科技進步提高土地產出率、資源利用率和勞動生產率,是根本選擇。為此,建立適應新形勢要求的農技推廣體制、機制迫在眉睫。1993年頒布的農技推廣法,發揮了它的歷史性作用,需要根據新的形勢、任務要求,及時作出修改。

    2010年8月至9月,人大常委會對農業技術推廣法實施情況進行了執法檢查。吳邦國委員長對這次執法檢查作出重要批示,要求通過檢查,“督促有關部門高度重視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深化農業技術推廣體系改革,推動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提高科技對農業的貢獻率,加快建設現代農業,促進農民增收,確保糧食。”2010年10月,副委員長就農業技術推廣法執法檢查情況向人大常委會作了報告,提出盡快修改農業技術推廣法的建議。之后,人大農委會同農業部、林業局、水利部、財政部、科技部、中國科協、中國農科院等,對農業技術推廣法開展了立法后評估,評估報告提出了修改法律的基本思路,為修法奠定了良好基礎。2011年,人大農委與農業部有關部委共同啟動了修改工作。農業技術推廣法修正案于2012年4月經過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后,在8月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通過。

    農業技術推廣法修改遵循了以下原則:一是體現有關農業技術推廣的決策。將十七大、十七屆三中全會和近年來一號文件確定的、經過實踐檢驗行之有效的方針政策轉化為法律規范。二是尊重基層創新。將實踐中的成功經驗且形成共識的做法以法律形式加以規范。三是體現農業技術推廣法立法后評估報告和人大代表議案中的建議。立法后評估工作是人大農委會七個部門共同進行的,評估結論為修改法律打下了堅實基礎。十屆人大以來,人大代表有1443人次提出修改農業技術推廣法的議案44件,反映了基層干部、廣大農民和農技推廣人員的呼聲,對形成修改思路、統一認識發揮了重要作用。

    三、農業技術推廣法修改的主要內容

    修改的主要內容可概括為:明確公益定位,強化職責;合理設置機構,理順體制;完善保障機制,改善條件;加強隊伍建設,提升能力;鼓勵多元主體,放開搞活;細化法律責任,違法必糾。具體可分為“八個明確”:

    (一)明確農技推廣的分類管理原則

    原農業技術推廣法是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特定背景下制定的。當時為了彌補經費不足并調動推廣人員的積極性,對推廣機構引入有償服務的規定,要求在實行事業費包干的基礎上自主經營,逐步做到經費自理,農技推廣機構可以發展多種有償技術服務和興辦技農(工)貿的技術經濟實體,擴大經費來源,增強自我發展能力。同時,允許農技推廣機構實行技物結合、技術承包。農技推廣機構既承擔公益,又有經營性推廣活動,使不少農技推廣機構和人員的主要精力放在了各種經營性活動上,對公益簡單敷衍。農技推廣機構改革也存在誤區,將農技推廣體系改革簡單理解為“減員減支”,隨意撤并農技推廣機構,壓縮編制,精簡人員,削減經費,一些地方侵占、變賣農技推廣設施、設備問題時有發生,農技推廣體系建設出現倒退。實踐充分證明,農技推廣機構“一身二任”的設計,超越了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實際。

    對于農技推廣機構公益性職責與經營性推廣不分產生的問題,黨近些年來注意調整并糾正。其基本思路是,不同類型的農技推廣工作,由不同的推廣組織承擔,基礎性、農業普遍受益的技術服務,由農業技術推廣部門承擔;特殊性技術服務需求,通過市場配置技術資源,引入競爭機制,由經營來補充?!蛾P于做好2002年農業和農村工作的意見》指出:“繼續推進農業科技推廣體系改革,逐步建立起分別承擔經營和公益性職能的農業技術推廣體系。”2005年、2006年的一號文件指出:“按照強化公益性職能、放活經營的要求,加大農業技術推廣體系的改革力度。”“積極探索對公益性職能與經營實行分類管理的辦法,完善農技推廣的社會化服務機制。”2006年《關于深化改革加強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的意見》指出,“堅持政府主導,支持多元化發展,有效履行政府公益性職能,充分發揮各方面積極性。”,對加強農業公共服務能力建設,在普遍健全公共服務機構及農技推廣的公益性作了明確定位。據此,農業技術推廣法確立了農業技術推廣的分類管理原則,實行“公益性推廣與經營性推廣分類管理”。

    (二)明確農技推廣機構的公共服務機構性質

    農業技術推廣法規定:“各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屬于公共服務機構,履行下列公益性職責:(一)各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關鍵農業技術的引進、試驗、示范;(二)植物病蟲害、動物疫病及農業災害的監測、預報和預防;(三)農產品生產過程中的檢驗、檢測、監測咨詢技術服務;(四)農業資源、森林資源、農業生態和農業投入品使用的監測服務;(五)水資源管理、防汛抗旱和農田水利建設技術服務;(六)農業公共信息和農業技術宣傳教育、培訓服務;(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這樣規定,主要基于以下兩點考慮:

    ,農技推廣的許多領域是市場無法調節的。農業技術推廣及應用具有層次性,動植物疫病監測、預防和防控,農產品質量檢驗、檢測和監測服務,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水土保持和森林資源保護等,涉及面廣、投入量大,社會效益大而經濟效益小,難以通過市場調節實現技術資源有效配置,盈利性經營組織不會大范圍、長時間介入。在市場失靈的地方,需要政府履行好公益性職責,發揮主導作用。

    第二,農技推廣機構承擔公益性職責是支持農業發展的重要渠道。“以工促農,以城帶鄉”、“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同步推進”,是統籌城鄉發展戰略的明確要求。取消農業稅,農村綜合改革,對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進行財政獎補,對農業生產進行種糧直補、良種補貼、農機具購置補貼和農資綜合補貼,對重要農產品實行收購價和臨時收儲政策,增加農業投入等,都是統籌城鄉發展的具體實踐。將農技推廣機構定性為公共服務機構,無償向農民提供公益,減少農民的生產成本,既補貼了農民,又拉動了生產,對增產增收都有利,是扶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新渠道。

    (三)明確農技推廣機構的設置原則與管理體制

    農業技術推廣法規定:“根據科學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則以及縣域農業特色、森林資源、水系和水利設施分布等情況,因地制宜設置縣、鄉鎮或者區域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與原法相比,新增了設立區域性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規定。2009年一號文件指出,“在普遍健全鄉鎮或區域性農業技術推廣、動植物疫病防控、農產品質量監管等公共服務機構”。2010年一號文件指出,“抓緊建設鄉鎮或區域性農技推廣等公共服務機構,擴大基層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示范縣范圍。”在實踐中,隨著交通、信息等條件的改善,為統一調配人力資源和集中力量搞好技術服務,一些地方嘗試按區域(幾個鄉鎮為一個服務區域)設立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取得了良好效果。農業技術推廣法肯定了這種做法。

    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管理體制,目前主要有“以縣為主管理”和“以鄉鎮為主管理”兩種模式。鑒于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差異較大,農業技術推廣法規定:“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可以實行縣級農業技術推廣部門管理為主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管理為主、縣級農業技術推廣部門業務指導的體制,具體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這樣規定,一是體現因地制宜,二是為今后各地對管理體制的調整完善留出空間。

    農業部門和不少地方反映,在實踐中,實行以縣級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管理為主的體制,有利于保障基層農技推廣機構開展工作,體現了鄉鎮農技推廣機構管理體制的方向,應予積極引導和推動,其理由是:

    實行以縣為主管理,有利于鄉鎮農技推廣機構發揮公益性職責。近幾年,各地積極創新鄉鎮農技推廣機構的管理體制,強化縣級業務部門管理作用,探索“縣管鄉用”管理模式。目前,38%的鄉鎮農技推廣機構實行人、財、物“三權歸縣”,27%的鄉鎮推廣機構實行“縣鄉共管”。農業部門認為,以縣管為主的管理體制有利于保障鄉鎮農技推廣人員的業務工作時間,避免農技人員被大量抽調從事非推廣工作;有利于根據縣域農業發展特色和需求,進行人員的調配,實現鄉鎮農技推廣人力資源優化配置;有利于在縣域范圍內統一安排經費,提高保障能力,同時能夠加強資金管理,防止截留、挪用推廣資金;有利于保障農技人員的工作條件和工資待遇,合理安排工作以及績效考評;有利于把好鄉鎮農技推廣人員入口關,扭轉非人員進入基層農技推廣隊伍,占編不做事的情況;有利于以縣級農技推廣機構為依托,吸引高校涉農畢業生到鄉鎮推廣機構工作,優化隊伍結構,提升人員素質。

    目前也有一些地方,在鄉鎮一級成立農業綜合服務中心,對“七站八所”進行資源整合。對此,應認真跟蹤和評估,以達到揚長避短,服務有效的目的。

    (四)明確多元化推廣服務組織的法律地位

    農業技術推廣法規定:“農業技術推廣,實行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與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農民合作社、涉農企業、群眾性科技組織、農民技術人員等相結合的推廣體系。”農業科研院所、農業院校是科研成果的源頭。目前開展涉農教育的院校有634所,在校學生總規模62.9萬人,把這支隊伍的推廣積極性調動好、利用好,可以大大促進科研成果的直接轉化。國外一些如美國,十分重視發揮農業院校在推廣活動中的作用,農業教育、科研和政府推廣體系既相互獨立又橫向貫通,州一級的推廣機構設在州立大學的農學院,縣級推廣站由州立大學的推廣站直接管理,推廣人員由大學推廣站組織評審小組,按聘用條件擇優聘用。各州農學院、州農業試驗站和聯邦農技推廣機構組成了密切合作的農技推廣體系。我國有自己的國情及科研、教育、推廣組織及管理體系,但業務合作是完全可以做到且能夠做好的。為此,農業技術推廣法規定:“引導農業科研單位和有關學校開展公益性農業技術推廣服務。”

    農民合作社、涉農企業等經營性組織,本身就與農民建立了緊密的利益聯結機制,它們進行的試驗示范、農資供應、標準化生產指導和技術培訓、農產品市場營銷等活動,滿足了農民個性化、市場化的服務需求,是對推廣機構公益活動的重要補充。為此,農業技術推廣法將“農民合作社、涉農企業”增加為農技推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明確其農技推廣的市場主體地位,并規定:“鼓勵和支持農民合作社、涉農企業,采取多種形式,為農民應用農業技術提供有關的技術服務。”

    農場、林場、牧場、漁場是農業技術集中試驗示范基地,技術力量較強。群眾性科技組織貼近農民,服務靈活,影響廣泛,也是我國農技推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為此,農業技術推廣法規定:“鼓勵農場、林場、牧場、漁場、水利工程管理單位面向社會開展農業技術推廣服務。”“鼓勵和支持發展農村技術協會等群眾性科技組織,發揮其在農業技術推廣中的作用。”

    近些年,建立了楊凌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北京現代農業科技城、山東黃河三角洲現代農業科技示范區等73家農業科技園區,許多地方也建立了區域性的現代農業示范區。這些園區累計入駐6000多家農業企業,轉化技術成果7300余項,實現產值6700億元,直接受益農民4000多萬,發揮了良好的帶動輻射作用。園區聚集了科技、金融、信息、服務等要素,是傳播農業技術的新生力量。為此,農業技術推廣法規定:“鼓勵和支持以大宗農產品和優勢特色農產品生產為的農業示范區建設,發揮示范區對農業技術推廣的作用,促進農業產業化發展和現代農業建設。”

    村級農技服務站點和農民技術人員作為連接基層農技推廣機構和農民的紐帶,是解決農技推廣最后“一公里”的橋梁。為此,農業技術推廣法規定:“鼓勵和支持村農業技術服務站點和農民技術人員開展農業技術推廣。對農民技術人員協助開展公益性農業技術推廣活動,按照規定給予補助。農民技術人員經考核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授予相應的技術職稱,并發給證書。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加強對村農業技術服務站點和農民技術人員的指導。”

    明確在稅收、信貸等方面對多元化農技推廣組織的扶持措施,并吸引更多的社會力量積極參與農技推廣活動,有利于推動農技推廣多形式、多渠道、多層次發展,有利于構建政府扶持、社會參與的農技推廣格局。為此,農業技術推廣法規定:“從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的,可以享受規定的稅收、信貸等方面的優惠。”“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公益性農業技術推廣服務。”

    (五)明確農技推廣機構隊伍建設的原則

    推動農技推廣工作健康持續發展,建立一支技術水平高、業務能力強的農技推廣隊伍。原農業技術推廣法對于農技推廣隊伍建設的要求較為原則,缺乏硬性約束。一些地方以考核代替學歷,以培訓代核;一些地方人員聘用制度不完善,農技推廣隊伍沒有建立能進能出、能上能下、合理流動的人員聘用制度;在基層農技推廣人員中,目前中專(不含)以下學歷的超過20%,沒有技術職稱的超過30%,有些地方非人員比例過高。針對存在的問題,2009年一號文件指出,“采取公開招聘、競聘上崗等方式擇優聘用技術人員。改革考評、分配制度,將服務人員收入與崗位職責、工作業績掛鉤。”2012年一號文件指出,“根據產業發展實際設立公共服務崗位。實行人員聘用制度,嚴格上崗條件,落實崗位責任,推行縣主管部門、鄉鎮政府、農民三方考評辦法。對扎根鄉村服務農民、艱苦奉獻的農技推廣人員,要切實提高待遇水平,落實工資傾斜和績效工資政策,實現在崗人員工資收入與基層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平均水平相銜接。”根據我國農技推廣隊伍的發展現狀,農業技術推廣法明確了規范農技推廣隊伍的原則,主要有:

    一是規范人員編制和結構比例。為保證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人員編制,保障公益性職能的履行,農業技術推廣法規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人員編制應當根據所服務區域的種養規模、服務范圍和工作任務等合理確定,保證公益性職責的履行。”為避免非人員擠占編制,保障農技推廣業務正常開展,農業技術推廣法規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崗位設置應當以技術崗位為主。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崗位應當全部為技術崗位,縣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技術崗位不得低于機構崗位總量的百分之八十,其他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技術崗位不得低于機構崗位總量的百分之七十。”為推動基層農技推廣機構吸收更多的技術人才,農業技術推廣法規定:“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畢業生和科技人員到基層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吸引人才,充實和加強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隊伍。”

    二是規范農業技術人員的上崗資格。為有效解決農技推廣人員業務素質與崗位要求不匹配問題,農業技術推廣法規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技術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技術水平,符合崗位職責要求。”針對一些地方在農業技術推廣機構隨意安置非人員的問題,并考慮到近年來我國高等教育事業發展的現狀和農村貧困地區的實際需求,農業技術推廣法規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聘用的新進技術人員,應當具有大專以上有關學歷,并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技術水平考核。自治縣、民族鄉和確定的連片特困地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可以聘用具有中專有關學歷的人員或者其他具有相應技術水平的人員。”

    三是規范技術人員的考評制度。健全基層農技推廣人員的績效考評制度,需要把完成農技推廣任務、服務農民的工作數量和質量、服務農業生產的實際成效作為考核的主要依據,并與工資收入、職稱評定等掛鉤,實現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為此,農業技術推廣法規定:“對在縣、鄉鎮、村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技術人員的職稱評定,應當以考核其推廣工作的業務技術水平和實績為主。”“縣級以上農業技術推廣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其管理的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履行公益性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考評。各級農業技術推廣部門和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建立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技術人員工作責任制度和考評制度??h級農業技術推廣部門管理為主的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人員,其業務考核、崗位聘用以及晉升,應當充分聽取所服務的鄉鎮人民政府和服務對象的意見。鄉鎮人民政府管理為主、縣級農業技術推廣部門業務指導的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人員,其業務考核、崗位聘用以及晉升,應當充分聽取所在地的縣級農業技術推廣部門和服務對象的意見。”

    (六)明確農業技術推廣工作規范

    為提高農業技術推廣和應用水平,農業技術推廣法明確了農技推廣工作的評價標準,主要包括:一是按規劃、計劃推廣。農業技術推廣法規定:“重大農業技術的推廣應當列入和地方相關發展規劃、計劃,由農業技術推廣部門會同科學技術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相互配合,組織實施。”二是經過應用示范和性驗證。農業技術推廣法規定:“推廣農業技術,應當選擇有條件的農戶、區域或者工程項目,進行應用示范。”“向農業勞動者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推廣的農業技術,在推廣地區經過試驗證明具有性、適用性和性。”與原法相比,新法強調了農業技術推廣前的“性”。三是堅持使用者自愿原則。農業技術推廣法規定:“農業勞動者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根據自愿的原則應用農業技術,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強迫。”與原法相比,新法將“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納入到自愿應用農業技術的范疇。四是規范經營性推廣行為。農業技術推廣法規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以外的單位及科技人員以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技術咨詢和技術入股等形式提供農業技術的,可以實行有償服務,其合法收入和植物新品種、農業技術專利等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進行農業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技術咨詢和技術入股,當事人各方應當訂立合同,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與原法和農業法相比,新法將“技術咨詢”納入到經營的范圍,并強調了對“植物新品種、農業技術專利等知識產權”的保護。五是提高推廣效率。農業技術推廣法規定:“鼓勵運用現代信息技術等傳播手段,普及農業科學技術知識,創新農業技術推廣方式方法,提高推廣效率。”

    (七)明確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保障措施

    現代農業需要現代農業技術支撐,傳統的“一張嘴、兩條腿、憑經驗、靠感覺”的服務方式將退出歷史舞臺,這就需要強化農業技術推廣的保障措施。從不少地方看,投入不足、保障能力不強問題目前依然突出。一些基層推廣機構工作經費嚴重缺乏,試驗示范、檢驗檢測、技術培訓等日常工作難以開展;重大農業技術推廣缺乏專項資金,推廣機構缺乏辦公、試驗示范場所和推廣、培訓設施;推廣人員教育培訓和知識更新制度不健全。為扭轉上述問題,農業技術推廣法規定:

    一是建立農業技術推廣資金穩定增長機制。“逐步提高對農業技術推廣的投入。各級人民政府在財政預算內應當保障用于農業技術推廣的資金,并按規定使該資金逐年增長。”其中的“按規定”,是指農業法和有關政策文件關于增長幅度的要求,而且是逐年都要有增長。


    二是保障農業技術推廣專項資金和基層推廣機構工作經費。針對有項目就干、沒項目就看的問題,為實現基層推廣機構工作經費保障的常態化,農業技術推廣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通過財政撥款以及從農業發展基金中提取比例的資金的渠道,籌集農業技術推廣專項資金,用于實施農業技術推廣項目。財政對重大農業技術推廣給予補助。”目前,財政對重大農技推廣項目已有專項支持,今后主要是逐步擴大規模和范圍。農業發展基金是1989年經批準設立的,有固定的資金來源和支出渠道,但目前在一些地方落實不夠好,今后執法中應加強監督檢查。

    考慮到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內,省級財政保障能力較強,基層尤其是欠發達地區基層財政保障能力較弱的情況,農業技術推廣法規定:“縣、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工作經費根據當地服務規模和績效確定,由各級財政共同承擔。”這次修改的一個突破是,對于基層農技推廣機構的工作經費,財政也有提供補貼的責任。

    三是保障基層農技推廣人員的福利待遇。農業技術推廣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和改善縣、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技術人員的工作條件、生活條件和待遇,并依照規定給予補貼,保持農業技術推廣隊伍的穩定。”保障有一個標準,就是基層農技推廣機構在崗人員工資收入要與基層其他事業單位人員工作平均水平相銜接。

    四是保障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具備必要的工作條件。農技推廣機構必要的工作條件,主要包括實驗基地、生產資料和設備、設施等。農業技術推廣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獲得必需的試驗示范場所、辦公場所、推廣和培訓設施設備等工作條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試驗示范場所、生產資料和其他財產不受侵害。”

    五是提高農技推廣人員的素質。農業技術推廣法規定:“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農業、林業、水利、科學技術等部門應當支持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開展有關農業技術推廣的職業技術教育和技術培訓,提高農業技術推廣人員和農業勞動者的技術素質。鼓勵社會力量開展農業技術培訓。”

    以上五個方面若落實到位,將大大增強基層農技推廣服務能力,這是這次修法的一大亮點。

    (八)明確法律責任

    原農業技術推廣法中沒有關于法律責任的專門規定,對于違反法律規定應承擔的責任,僅對農業技術推廣未驗證性、適用性和違反自愿原則應用農業技術兩種情形時,規定了相關的民事賠償責任以及對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處罰措施。農業技術推廣法缺乏硬性約束,執法效果不理想,是人大農委會同有關部門對農技推廣法立法后評估形成的共識,一致認為需要通過修改解決“豆腐法”問題。為此,農業技術推廣法專門制定了“法律責任”一章,明確了相關的違法責任,主要包括:

    一是明確政府及有關部門未履行職責的責任。農業技術推廣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二是明確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義務的責任。農業技術推廣法規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由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違反本法規定,向農業勞動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推廣未經試驗證明具有性、適用性或者性的農業技術,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強迫農業勞動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應用農業技術,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是明確截留或者挪用農業技術推廣資金的責任。農業技術推廣法規定:“截留或者挪用用于農業技術推廣的資金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三個方面,從政府行政管理部門、農技推廣機構到推廣人員;從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到刑事責任,都涉及到了,是依法規范農技推廣工作的法律保障。

    農技推廣法修改后重新頒布,將于明年1月1日開始實施,這是依法治農、科教興農的一大進步,也是廣大農民和農業科技人員的多年期盼。有一部好的法律,只是搭起了制度框架,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好法律能扎實有效地實施,是人們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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